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_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有
2.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的措施有哪些
****镇动物防疫应急预案
各村(居)委,镇级各部门:
为确保我镇在发生动物疫情疫情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护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疫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动物疫情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镇人民和畜牧站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动物疫情时,迅速做出反应,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扑灭”,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组建应急预备队,实行专业防控和群防群控相结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发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取有效措施,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二、应急指挥系统
成立官渡镇防控动物疫情指挥部。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疫情应急处理的措施;组建并完善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进行有关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疫情应急预案。
三、疫情监测和预警
(一)疫情监测
1、镇人民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畜牧站应加强对动物疫情疫情的监测,加大对边界地区、养殖密集区、水禽饲养区等重点地区家禽的监测比例和频率,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畜牧站对家禽发生的每一起可疑疫情,应及时监测。
3、发生动物疫情疫情感染人群时,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准备措施。
(二)疫情预警依照动物疫情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向全镇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信息分红色、橙色、**和蓝色4种颜色,分别代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
四、疫情报告
(一)报告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动物疫情疫情或可疑疫情,有权检举控告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动物疫情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动物疫情疫情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违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报告时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禽、鸟类病死率高等疾病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畜牧站。畜牧站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诊断,怀疑是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市畜牧局,同时取隔离、消毒等应急防控措施。
(三)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疫情时,要遵循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动物疫情疫情应急处理要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二)镇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制定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动物疫情疫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具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
(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4)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方案。
(5)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6)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
(7)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8)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9)参与疫情防控的有关宣传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
根据突发公共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3)公共卫生。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4)社会安全。主要包括恐怖袭击,经济安全和涉外突发等。
各类突发公共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的综合素质。
(六)应急预案体系
全国突发公共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的突发公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州)、县(市、区)人民及其基层组织的突发公共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是突发公共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总理领导下,由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二)办事机构
办公厅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工作机构
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有关决定事项。
(四)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的应对工作。
(五)专家组
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预测与预警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或者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我驻外使领馆、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要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由该类突发公共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三)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2.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四)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四、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人力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二)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三)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地方各级人民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四)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八)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要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九)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十)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十一)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二)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二)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预案发布日期为2006年1月8日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的措施有哪些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规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级人民、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网-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和有关地方人民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疫点应当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对疫区应当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受威胁区应当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和毗邻地区的人民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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