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制度范本卫生管理制度_卫生管理制度
1.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2.厕所卫生管理制度
3.管理班级卫生条例
4.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
5.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7.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怎么写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企业应建立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至少包括13项(12+1):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劳动防护费用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这个不是制定而是收集,就是收集法律法规,地方规章等等)法律依据
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厕所卫生管理制度
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1
1、车间在上下班前及时进行紫外线杀菌45min;
2、工作服要穿戴整齐,要求工作服完全将自己的衣服遮盖无外漏现象,头发必须完全束于帽子之内,不得有头发外漏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取其他紧急措施
管理班级卫生条例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一、管理标准:
1、卫生纸无霉烂、变质,严格按核定的有偿服务标准收费。
2、职责到人,全日开放,方便群众,优质服务。
3、工具、物品要摆放整齐。
4、照明、供水、排污设施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5、管理房只供管理人员居住使用,不得让外人留宿或作其它用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卫生标准
1、全日保洁,多次冲洗,做到无臭味。
2、厕内持续“六面光”。做到无蛛网、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
3、定期药物消杀,做到无蚊蝇。
4、公厕周围环境整洁,墙壁内外无乱写乱画乱贴。
5、厕内干净,便槽畅通。无污迹、无尿碱、无便垢。
扩展资料
厕所卫生标语:
1.多一份自觉,多一份清洁。
2.用好你的手,垃圾无处溜。
3.垃圾不落地,教室更美丽。
4.除了文明,什么也别留下!
5.随手捡起一片碎纸,为心灵充电。
6.垃圾也是浮云,让它飘走吧!
7.留下勤奋的身影,带走桌内的垃圾!
8.教室要美容,大家是天使。
9.以留下垃圾为耻,以带走垃圾为荣。
10.留下你的微笑,带走你的垃圾。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
教室卫生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班级管理,增强同学们的荣誉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进一步改善班容、班貌,使同学们有一个洁净、舒适、美观的学习环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教室卫生要求及奖扣分规定如下:1、我班实行以卫生委员为中心,各小组组长负责的值日、值周及检查制度。
2、小组长及值日生要加强班级责任感和责任心,认真做好每天的卫生工作,创造一个舒适、卫生的学习环境。
3、教室每天早上7:20前及中午14:15前完成清扫、洒水及撴地工作;下午上课前要洒水,保持室内空气湿润、清洁、整洁。
4、全体同学共同维护教室地面卫生,做到无乱纸,无痰迹,无果皮,无食品袋等杂物。
5、教室的门窗、玻璃责任到人,讲桌要保持清洁,墙壁无划迹,无污物。
给人以窗明几净之感。
6、注意环境区卫生,如发现环境区内有杂物,要主动捡拾,值日生更应及时清理,以使每天的环境区都能保持清洁。
7、大扫除时,各组学生必须努力完成生活委员交给的各项任务,只有生活委员检查合格以后,方可认为完成任务。
灯具侧面,黑板边缘,窗台要认真清理或清洗,属卫生检查重点。
8、值日生要将清扫垃圾及时倒往指定地点,不得在教室内存放;垃圾箱要及时清理,至少中午放学和晚上放学前应清理一次,不得将垃圾留存到第二天。
9、板报组要认真美化后黑板,最少两周一次;要即有内容,又美观。
10、教室桌椅、扫帚要摆放整齐,任何学生不得随意摆放桌椅和调换座位。
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法律分析: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加强学生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坚持“四早”(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早报告)制度。三、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教育学生严禁在校外不法摊点购买食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卫生管理组织构成:组长,组员。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个人卫生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来描写,首先可以描写建立制度的目的,第二个可以描写制度适用的范围,第三个可以描写具体有哪些制度。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一)
了深入推进农村连片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搞好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村容整洁,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经常化,特制订本制度。
一、村会委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1、各村委会是其区域范围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设立垃圾清运中转站,定期转运。建立一个垃圾池一个垃圾箱,垃圾池主要收集村民日常生活垃圾,垃圾箱主要收集可回收和有害垃圾。
2、村委会要根据该村的道路、居住区、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范围划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区,安排垃圾清运频次与指定监督员进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3、村委会要对垃圾收集清运与各小组的保洁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运。
4、村委会负责每月对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及与各组组长对农户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
二、农户卫生保洁责任及标准:
1、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坚持做好家庭环境卫生保洁,搞好四旁植树,绿化美化家园。
2、努力争当卫生文明户、文明家庭。敢于同一切不讲文明卫生、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邻里监督,强化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协作,为共建和谐生态新农村做贡献。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二)
为实现公司环境方针和目标,对公司环境、安全管理运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规范指导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应当绿化;垃圾池及其周围须定期清理外运,垃圾应分类处置。
2)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应搞好排放和清除,不应对厂区造成污染。
3)厂区应当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产品及包装物料的贮存仓库。
4)存放硫酸(盐酸、成品油)的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应当配置必要的应急物资及防护设施,进行必要的防腐处理,以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
5)对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粉尘的岗位,取配置隔音装置、除尘器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
6)对污水处理站配备污水在线检测装置,以防不合格污水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
4、特别作业区卫生要求
1)特别作业区内的操作应当在无菌状态下进行。
2)定期对特别作业区进行杀菌消毒处理。
3)特别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无菌的工作服、鞋、帽、口罩等。
4)非特别作业区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特别作业区。
5、清洁作业区要求
1)产成品烘干包装岗位及化验室地面应铺设瓷砖或其它卫生材料。
2)车间内墙壁应保持清洁,车间内门窗必须封闭完好。
3)包装间必须设缓冲间、更衣间,进入的车辆等必须清洁、无尘。
4)各生产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设备要保持清洁。
6、控制实施
1)安环处根据厂区环境现状,制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表》。
2)安环处按《废弃物管理规定》定期对厂区废弃物分类处置,以防发生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并做好记录。
3)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并做好记录。
7、相关文件记录管理
1)《现场卫生管理规定》
2)《废弃物管理规定》
3)《物品定置管理规定》
4)《污水处理操作规程及工艺指标》
5)《检查记录表》
6)《污水处理厌氧工序操作记录表》
7)《污水好氧工序操作记录表》
8)《化学需氧量COD记录表》
运行控制
1、对各单位C-E级(C-D级为可允许存在,但须取措施进行控制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E级可忽略存在的危险源),各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
2、对各单位A、B级(重要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取以下措施进行控制:
1)企管处负责对公司的水、电、汽类等能源的消耗进行汇总、分析,以确保能源充分有效地利用。
2)安环处负责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按文件规定进行操作。
3)各车间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管理,对本部门所使用的危险物品要严格管理,隔离存放并加以标识。
4)企管处负责组织各部门按国家《危险固体废弃物目录》识别全公司的危险固体废弃物;各部门按规定地点分类放置废弃物;具体处置措施按《废弃物管理规定》执行。
5)企管处负责污水处理站的日常运行,并按《生产工艺管理规定》每日进行一次抽查。
6)各岗位要根据相应的岗位职责及有关规定进行操作,防止因操作不当而带来的环境影响和安全危害。
7)安环处在各需要的场合配置消防设施,并登记造册。
8)公司针对重要环境因素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员工的岗位操作水平及应变能力。
9)各部门按目标、指标方案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控制。
组织领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三)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礼貌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全国卫生城建设,根据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和“谁占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各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调整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三)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经费,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投放与使用;
(四)城市环境卫生的依法监督与管理,指导下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抓好全市环境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卫生、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民政、电信等部门和市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用心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内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环境卫生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持续公共卫生习惯。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社会劳动,不得妨碍或阻挠卫生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对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内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
(二)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清运;
(三)负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维护、检修、更新和垃圾场的建立与管理;
(四)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垃圾的有偿代运及处理。
(五)负责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管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居住区、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清扫保洁、居民区生活垃圾的一级清运归点工作。
城市贸易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市场的主管部门或管辖单位负责,其中交易摊点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一条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垃圾箱(筒)及广告栏板等设施,应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各种设施要贴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现代化管理设备。
城市开发或改造的地域,要严格执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可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第十二条为保证城市规划附属设施的如期完成,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公厕和垃圾站建设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城市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规划要求,在办理开工许可许前到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按开发建设地域应建垃圾站和公厕数量的总体造价,预交保证金。保证金计算方法按环卫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面积乘以当年工程预算定额核定,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本息。不按要求修建的开发建设单位,保证金不予退回,全部用于该开发地域垃圾和公厕的修建,并由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在开发建设中按规划要求留用的指定位置组织修建。
第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务必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与主体工程参加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或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务必拆除或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要报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审批,并在完工后及时予以生修或维修,并经批准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厕所确因建设需要务必拆除的,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前提请拆迁方案,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批准,并按新建标准交足补偿费后方可拆除。
第十六条城市公厕按照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和发展规划,可取社会融资建设的办法适当发展公厕,有地改造旱厕。
第十七条市区内铁路沿钱的环境卫生管理区域的职责分工,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会同铁路部门确定,其环境卫生按确定区域由铁路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私营门市,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职责区域完成清扫(含除雪)保洁工作。本区域产生的垃圾废弃物按指定地点排放并办理排放手续,交纳排放处理费。
第十九条旅游风景区、公园、影剧院、商场、宾馆、体育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102线两侧、停车场、收费存车处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场所的管理或管辖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卫生主管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拾废人员的乱扒、乱倒行为。
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清运单位务必及时清运,并尽快实现无害化处理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要在开工前到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办理排放手续,按规定交纳排放处理费,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和送入排放处理场。
第二十二条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要载装适当、苫盖严密,不准沿途遗撤。各种客运车辆司乘人员不准沿街扬弃废票。畜力车务必在指定路线和区域行驶,牲畜配带粪兜。任何车辆轮胎不准带泥、油污物进入市区街道行驶。
市区内各种运营车辆务必持续内外清洁。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非指定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违章行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广告印刷品、烟头、餐饮废弃物等;随地便溺;乱排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在广场、街道露天场所或垃圾箱、果皮箱内焚烧废弃物;从楼内、窗口、围墙等处泼洒污水或抛掷废弃物;在墙体、楼道等公共场所或设施作户外广告实施的乱涂、乱写、乱画等。
本市范围内禁止使用构成“白色”污染的超薄型塑料物品,暂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实行回收等办法加以根治。
第二十四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厂构成的废弃物,务必使用专用容器收集,按国家规定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本单位暂不具备无在化处理条件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取有偿服务的办法,统一密闭运出,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饲养家畜或家禽。确因教学、科研和特殊行为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务必实行圈养,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饲养宠物的应当贴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区内沿街各级各类单位实行门前区域环境卫生(含除雪)职责制管理,确保整洁卫生。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对包而不净、净而不洁的职责单位代替扫服务的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单位,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服务费,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一)垃圾代运费每吨收取25元。无法核定吨位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机关、团体、部队每人每月1元;
2、商场(店)、浴池、歌舞厅、影剧院每月每平方米0.01元;
3、饭店每月每桌4元;
4、旅店、宾馆、招待所每月每床1元;
5、医疗卫生单位每月每床2元;
6、校园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吨位交纳代运费和排放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7、市场外摊点和工商部门未收取卫生管理费的露天市场、早晚市场的卫生代扫费每个摊位每日1元;
8、临街单位门前环境卫生(含除雪)代清扫费每平方米每月(除雪每次)1元。
(二)垃圾排放费:
1、生活垃圾入场排放费每吨5元;
2、建筑残土、炉渣、工业废渣排放费每吨4元;
3、建筑垃圾堆放费每吨1至2元;
4、生化垃圾处置费每公斤1元。
环境卫生排放费全部用于发展环境卫生事业和环卫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揭发、投诉和举报的权力。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及城市监察单位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或限期清理,取有效补救措施,恢复原貌,应当处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依法收费或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为,按代清扫费收取标准收取清扫费。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每次处以5至5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为,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清理现场,消除危害。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当事人限期处理或者没收擅自饲养的家畜、家禽和宠物,并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损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污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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